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翁仁賢案一 臺灣判處死刑之前提

路易編2020-05-09

最近除了讚許臺灣防疫外,一個較少被關注的新聞是蔡英文政府執行了任內第二個死刑案—翁仁賢案。過去我們在 #死刑議題 中就簡單介紹死刑議題的兩造立場及死刑「防止犯罪」上的不確定性。進一步,我們會以翁仁賢案為例介紹臺灣判定死刑的前提、如何執行,以及反思近年漸興的「修復式司法」概念。


2016年的除夕夜,翁仁賢以「長期受家庭虐待」為由,縱火燒死父母在內的6位親友。從一審、二審到更一審,翁仁賢皆被判處死刑。2020年4月1號,翁仁賢在台北監獄刑場受刑。以下讓我們看看此案的判定過程。

死刑定讞後,最高檢察署會將「死刑定讞卷證」及相關資料交付法務部執行死刑後續事宜。爾後,法務部依「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」召開「死刑執行審議小組」。這個小組會更進一步審查執行死刑的必要性—包含犯罪情節有無不宜、死刑犯有無窮盡所有救濟程序(聲請大法官解釋、再審、非常上訴)、死刑案犯罪時的精神狀態、確認有無處理中的赦免案。

另外,但法務部通常也將「兩公約施行法」中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死刑的條款: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,非犯情節重大之罪,不得科處死刑。」一切程序過後才會送交法務部長核准。

以翁仁賢案為例,
一、翁仁賢犯的是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罪,其後也沒有任何反思、悔改之意(例如在法庭嗆法官、比中指;表明犯案並非臨時起意而是四、五年前已有預謀)。 二、在翁仁賢的判決書裡,法官用滿長的篇幅說明翁仁賢在犯案時的精神狀況。縱然被告律師陳述翁仁賢有心理疾病,但法官說明翁仁賢犯案時「意識清楚」,清楚自己在犯罪,因此不採納精神狀況之問題。

三、翁仁賢並無任何理由再執行其他權利救濟程序。最後,判定翁仁賢無再融入社會之可能性,考量社會正義及保障人權,最後執行死刑。

這樣看來,臺灣在判定是否執行死刑上滿嚴謹的?這邊要先打住,日後會再更詳細的提。經過這次翁仁賢案,我們可以回頭看看各人權組織的回應。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聲明,「法務部作為死刑主管機關,一面認為法律需要修改,一面卻又依據有問題法律執行死刑,即藐視法治。」並退出法務部「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」。 廢死聯盟的聲明表示的是法務部在程序上的不嚴謹,那又何為「嚴謹」,這是可以再多思考的點。關於「死刑」,仍有相當多面向可以了解。我們將在下一篇更深入探討與反思臺灣死刑制度的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