翁仁賢案二 臺灣死刑制度反思
路易編2020-05-12
上一篇,我們以翁仁賢案為例介紹死刑執行的前提包含:窮盡救濟程序、犯案時精神狀態、赦免案的與否、是否符合兩公約之「犯案情節最為重大之罪」。然而死刑的執行真的是如此嚴謹且毫無問題的嗎?在台灣民意偏向不廢死的現在,我們能做的是反思這項制度過程的正當、合理性。這篇將會帶各位反思臺灣的現行死刑制度。
這次翁仁賢案,最表淺處我們可以看到最主要的問題:程序不定。一、執行死刑順序不定。二、執行死刑時間不定。這也就有了之後利益團體口中的「執行死刑只是為了掩蓋其他政策的失敗,或是趁另一政策成功而為民意而執行」。翁仁賢2016年死刑定讞,在他之前仍有37位更早死刑定讞。我們不知道為什麼是翁仁賢「優先被死刑」。這即程序上順序、執行時間的不透明。
更深一步,我們可以看到政府所謂「依法行政」的問題。這次翁仁賢案被各人權團體批評的一大主因在於上年末,立法院才通過「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其大幅修正監獄行刑法的內容與細節,由原有的94條條文大幅擴增至156條。此次修法進一步保障受刑人的權利,如得請醫療人員照護心理狀況、保障司法(如假釋)權利救濟;同時予監獄成立「外部視察小組」,促進外界對死刑與矯正業務的認識。
因應司法改革與行政機關執行細節,依據修正法第145條,法務部必須制定「執行死刑之方式、限制、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」,並於今年七月施行。意即,在翁仁賢行刑後的三個月,我們會有一份新的、更完整的執行死刑規則,但政府現卻以「依法行政」來使用他們認為不適用的法律。同廢死聯盟所述:「法治不僅是守法,更重要的意義是,對於政府權力的控制和節制。」 討論臺灣死刑制度如此廣的議題實不能以簡單千字概括,現實生活中也有更多的程序、實質問題等待發掘。希望大家反思,死刑的執行與否不單單只有「人權」這樣的單純解法。臺灣的民意傾向支持死刑,那死刑的執行即便成一道光譜。在死刑制度存在前提下,我們給國家這麼大的權力,則其制度的細節更應該,也需要被兼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