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德州心跳法後,My Body 還是 My Choice 嗎?
木白編2021-09-20
#導讀:
「你不需要撫養那個孩子,你不需要為那個孩子做任何事,但你卻想要為那個母親做決定。」美國民主黨參議員維維安·戴維斯(Vivian Davis)說道。
美國德州的反墮胎法(TX SB8/Texas Heartbeat Act),俗稱德州心跳法,在9月1日0時正式生效,震盪全美。5月19日共和黨籍州長格雷格·阿博特(Greg Abbott)簽字通過,惟礙於該法案的撰寫措辭,讓許多女權團體與反對團體在歷經三個半月的司法戰後,仍無法撼動美國最高聯邦法院,全案照德州公告的時程,正式施行。此法被稱為目前全美最嚴苛的墮胎法案,為什麼呢?它又將帶來哪些影響?
#主文:
什麼是德州心跳法?
此法禁止女性在可檢測到胎兒心跳後墮胎,通常胚胎在孕期第六週開始發育心臟而有「心跳」,此心跳被保守的命權派(Pro-Life)認定是「生命」,不能被以人工、外力的方式「殺死」。但此時許多女性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,許多醫生指出前六週的懷孕徵兆並不明顯,多數人是在6~12週才確定懷孕。德州心跳法案認為女性若懷孕,會在四週後錯失生理期,而後他們會有約兩週的時間可以測試、決定是否要墮胎,以及執行人工流產。但這裡存在諸多問題,例如不是每個女性的月經週期都是四週,有人是五週甚至更多,也有人的週期並不規律。
其中不被六週限制的手術,只有立即、緊急的醫療需求,且需被嚴格調查與報告,除此之外,任何因強暴、亂倫或其他性侵害犯罪而懷孕的案例皆不能豁免。
除此之外,此法案給予「任何人」提起「私人民事訴訟」的權力,所有美國普通公民,不管跟當事人有無關係,不管是否受到傷害,不管身在德州與否,都可根據此法對所有「執行、鼓勵或幫助」非法墮胎的人提出訴訟,包括墮胎服務機構的員工、墮胎者的家庭成員、醫生,或是神職人員,他們最少可尋求高達一萬美金的損害賠償。反對聲浪擔憂這會在民間形成一種「賞金狩獵機制」,進而對欲尋求墮胎的女性造成身、心理的巨大壓力與創傷。
此法上路後,欲墮胎的德州女性只能到其他州尋求幫助,但不是每個人都能負擔這筆多餘的龐大費用。
My Body My Choice(我的身體,我的選擇)
這個口號起先出現在17、18世紀,是當時在資本主義社會下,被壓迫的群體提出的口號,他們主張勞工的身體是私人財產,值得注意的是,當時的這群人皆為男性。直到1960年代末期,此口號才被視為一個女性主義的口號,主要用於身體自主權和墮胎權的捍衛。女性主義者認為每個個體在發生性關係、婚姻及生育上都有權自主決定,此口號現今被翻譯成多種語言,廣泛運用在世界各國,通常出現在婦女權益相關的遊行、訴求中,亦可提升社會對相關議題的關注度。
在支持或反對墮胎的爭論上,墮胎究竟是不是一個「選擇」,是最常被討論的。墮胎權在美國或世界上,一直是極具爭議性的議題,民眾和政治人物主要分為兩派,命權派(Pro-Life)和選擇派(Pro-Choice),其中命權派認為懷孕女性腹中的胎兒即為生命,應被法律保障而不得殺害,選擇派則認為女性擁有權利決定自己是否生育,而德州心跳法明顯剝奪女性的身體自主權。
其實早在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(Roe vs Wade)後,美國最高法院便承認女性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障,只是法院也允許各州自立法案,加以限制墮胎權。羅訴韋德案是美國墮胎權的轉捩點,事情發生在1969年,一位德州的21歲女性發現她懷孕而想墮胎,但當時德州法律規定只允許在「可能危及母親」的情況下墮胎,她後來試圖非法墮胎,卻發現朋友介紹的地下墮胎診所早已被警察查封。1970年,兩位律師為該德州女性(化名Jane Roe)起訴當時的德州達拉斯縣司法長官Henry Wade,指控德州刑法對墮胎的限制侵犯了美國憲法所保障的「隱私權」。
因此許多反對人士主張德州心跳法是「違憲」的,但為什麼這次的法案能一路闖關到正式實行呢?這或許與美國的政治大環境在近年趨向保守有關。2020年捍衛墮胎權的重要推手,美國大法官露絲·拜德·金斯伯格(Ruth Bader Ginsburg)過世後,由多次反對墮胎權的艾米·康尼·巴雷特(Amy Coney Barret)接任,美國最高法院的保守派成為多數。(RBG大法官的相關文章可見本平台#是她_開拓了新的世界觀)此法施行後,許多專家、婦女團體及反對團體擔憂其他州可能效法德州的做法,嚴格禁止墮胎。
9月10日,美國司法部就此法提出民事訴訟。司法部長梅裏克·加蘭(Merrick Garland)稱此法「明顯違憲」,他更稱「這是一個想要令美國憲法失去效力的計畫」。究竟事情會有如何走向,還有待觀察。
#問題反思與討論:
墮胎權可被視為父權思想的脈絡,這之中隱藏著女性長久以來被「他者」,決定該是什麼樣貌,以及該與不該做什麼的訊息,這裡的「他者」多數時候是父權體制中的男性既得利益者(不表示是所有生理男性,也不代表這之中沒有女性)。
究竟墮胎與否是種「選擇」,還是身不由己的「別無選擇」,恐怕只有當事人能知道。
所以,我們為什麼有權決定「女性能不能自己決定要不要生育」?當我們沒辦法決定其他人要如何處置他們的私人財產。
最後附上一段截自Mohamad Safa Twitter的話:
“When the penalty for aborting after rape is more severe than the penalty for rape, that’s when you know it’s a war on women.”
圖片來源: https://global.udn.com/global_vision/story/8662/5716930 (第一、二張) https://www.bbc.com/zhongwen/trad/world-58541336 (第三張)